2007年9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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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7年9月17日
  李强、周玲:本院受理原告李伍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原告借款3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袁洪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分行诉你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赵亿:本院受理原告应爱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应爱娟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450元,由被告赵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赵亿:本院受理原告邬望云诉你欠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邬望云欠款10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004元,由被告赵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郑兰惠、葛海英:本院受理原告詹洪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兰惠、葛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詹洪森欠款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845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5年5月15日计算至2007年4月17日),合计68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1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171元,由被告郑兰惠、葛海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梅菊霞: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少华要求你归还其借款40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梅菊霞: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少华要求你归还其借款50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平湖市米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金纶轻纺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定作合同价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7)海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价款166003.20元,并支付从2007年5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率8.2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91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朱财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宪俊与被告朱财荣、被告王海宝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58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07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杨海达、周群新、范传国,杨海达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